关于联合开展“有奖举报全国医疗整形行业与生活美容行业非法开展医疗项目以及进行医托诈骗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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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医疗整形和生活美容相关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由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市场监督局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文件要求,落地执行《健康中国2030纲要》提出的维护全国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指导思想,认真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的“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医疗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社会责任工作,在中共中央宣传部直属、国务院新闻办所属中国报道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健康中国观察指导下,《健康中国城市民族品牌》专刊法制专栏联合人民日报主管的人民众网电视台法制频道以及CCTV多个法制频道现面向全国,有奖征集医疗整形和生活美容行业医托诈骗的线索。

本次活动为配合中国民族品牌标准评价工程组委会将开展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事业单位立项,国家公安部相关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单位的联合指导,邀请全国政协、公安司法等领导和专家一起共同开展《中国境内外医养服务转诊标准与实践》课题,规范并制定中国医养服务转诊的标准。

课题将明确在国家卫健委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纹绣、光电仪器产品、中医等项目如何在生活美容机构中合法开展,并探讨培训内容、考核标准、设立权威的培训证书,以先行先试的形式,让生活美容机构合法合规的将用户转诊到指定的医美机构中,安全满意的接受医美服务。

本次活动时长一年,设立“城市转诊红黑榜”专栏:黑榜录入该市被举报处罚的存在医托诈骗行为的养生美容机构和非法医疗机构。我们将与当地卫健委、公安局、市场监督局联合,一究到底,跟踪每一起举报线索的处理结果,切实保护课题组合法转诊机构和消费者的权益。

红榜公示该市的医美转诊医院和合法转诊的养生美容机构,并联合当地权威媒体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推荐本市消费者合法转诊,维护消费者自身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为此,请医疗整形、生活美容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全国消费者积极提供美容医托诈骗的线索(详见附件),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举报线索,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一、电子邮件将举报线索发送至768486401@qq.com,或“健康中国城市民族品牌.com”网站的留言板上留言。

二、通过信函将线索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健康中国城市民族品牌》专刊法务部。

 

 

中国民族品牌标准评价工程组委会

                          2020年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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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国务院新闻办融媒体中心、中国报道杂志社、人民日报社、健康中国观察杂志、健康中国研究中心、人民众网电视台、各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相关行业协会

抄送:中国报道各省工作站、中国报道各海外工作站、中国民族品牌标准评价工程组委会各省工作站


附件:

 

对于全国医疗整形行业与生活美容行业非法开展医疗项目

以及进行医托诈骗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刊接受全国范围的“举报人”,应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健康、养生、美容等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线索,我刊法务部转交当地主管职能部门,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举报人通过本刊信函、电子邮件、网站留言等形式实名举报、属于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健康、养生、美容等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线索。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进行举报。

 

第三条    对机构或个人下列医疗美容、生活美容、健康养生、半永久线雕、纹绣等美容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核实并查处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的企业(含美容服务机构)和个人;

(二)医疗机构或者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干细胞美容、干细胞抗衰老等服务;

(三)非医师以及在生活场所(生活美容院、宾馆、会议、民居等地)中开展医疗整形手术、半永久线雕、破皮导入、纹绣、注射、以及医疗美容服务;生活美容场所擅自开展医疗整形手术、半永久线雕、破皮导入、纹绣、注射、以及医疗美容服务

(四)生活美容场所擅自开展中医针灸、拔罐、中药调理、中医口服类产品销售以及其他中医诊疗服务;

(五)生活美容场所擅自开展剥脱类祛斑、祛痘,仪器或药水点斑、点痣、点痘;

(六)生活美容场所操作光电、水光等医疗仪器项目服务

(七)生活美容机构销售假冒伪劣以及资质不全的产品,且扩大产品功效宣传;

 (八)其他涉及医疗、健康、养生、美容行业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经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认定需要予以举报奖励的情形。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本刊法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中国民族品牌标准评价工程组委会支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由本刊法务部递交,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妥的,平均分配。

(三)对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但线索不同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第十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举报人分别向省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行为的,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予以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职责和义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

(四)举报人不配合举报案件进一步调查的;

(五)匿名举报;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对医疗卫生、市场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线索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部门依据监管职责按照举报案件奖励等级、罚没款金额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行政主管部门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无罚没款的案件,各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按不低于500元、300元、1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5日内(指自然日,下同)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制作《医疗卫生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使用录音电话并做好书面电话记录。

第十  举报人应当自卫生健康、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卫生健康、市场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医疗卫生举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审核表》(见附件4),并附《医疗卫生、市场监督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材料。

无法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的,应提供违法行为相关证据、举报调查报告或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的相关材料。

第十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通过审核后,制作《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5),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

经审核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相关事实和依据。

第十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至本刊法务部签收领取奖金,奖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如遇申请人无有效银行卡等情形,则以现金形式予以发放,并填写《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见附件6)。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本刊法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本刊法务部配合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部门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 本刊法务部配合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十九   本刊法务部配合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实施部门有权收回奖金。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品牌标准评价工程组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审核表

5.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6.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

 

 

 

附件1

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编号:中评民奖告字〔    〕第×××号

               

你(你单位)于   日举报,对查处该案有帮助。请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提出举报奖励申请。我单位将根据你(你单位)的申请,进行奖励审核。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特此告知。

 

 

中国民族品牌标准评价工程组委会

健康中国城市民族品牌专刊法务部

   

 

签收: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奖励档案,一份交被告知人。


附件2

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企业或组织登记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银行卡号


开户行


委托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银行卡号


开户行


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本人承诺:1、非本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督行政部门或相关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人。

2、不对被举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以上内容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签名:           年  月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注:1.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奖励通知或不予奖励决定将按照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电话通知申请人;

3.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委托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4.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

5.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奖励档案,一份交申请人。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举报人身份证件号码: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和内容:

 

 

 

现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代为 □申请/ □领取举报奖励。

本人承诺对受委托人的 □申请/ □领取 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附:举报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和委托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4

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审核表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企业或组织登记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委托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文号:

其中罚款(金)金额(元):               没收款金额(元):

其他证明材料:

 

                                      经办人签名:(卫健委卫生监督专用章)

   年  月  

申请事项


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现金

承办科室意见

 

□拟奖励  经研究,申请人符合《辽宁省医疗卫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      条第()项的奖励标准,拟奖励金额(元):

 

 

□拟不予奖励  经研究,申请人不符合《辽宁省医疗卫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奖励条件,具体理由为:(可附页)

 

 

相关科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中心领导意见


委领导意见



附件5

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中评民奖通字〔    〕第×××号

根据《医疗、健康、养生、美容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认定你(你单位)   举报,        对查处案件有功,现决定奖励你(你单位)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北京市《健康中国城市民族品牌》专刊法务部领取奖励,领取地址:**************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

特此通知。

 

 

中国民族品牌标准评价工程组委会

健康中国城市民族品牌专刊法务部

                                          

 

本通知书已于          分收到。

 

 

 申请人签名: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奖励档案,一份交被通知人。


附件6

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

 

今收到医疗卫生举报奖励人民币    元,(奖励金额大写:

)。签收方式为:□现金;□银行转账(银行卡号:

,发卡行:       )。

 

 

 

签收人: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 工作邮箱:admin@camsnbifc.com

  • 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8号天启大厦22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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